日前,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 规则之条例第8(1)条,香港证监会要求于2015年7月15日即时停止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号:566)股份之买卖。
7月16日,汉能针对该事件发布公告。汉能称,证监会发出第8(1)条指令,乃基于不公平及不合理基础,并不符合股东及公众投资者之利益。公司已通知证监会,本公司拟根据证券市场规则第9条授予的权力,向证监会董事会发出申述,取消第8(1)条指令,并寻求尽快恢复股票买卖。如有必要,本公司拟循司法途径,对证监会之决定提出反对。
5月20日,汉能股票在经历大波跳水之后停牌,该公司对此解释称,本公司当时有理由相信,价格大幅波动的原因,乃基于其中一家本公司的设备购买方,可能不会进行与本公司所订立有关BIPV生产线设备之销售合同所致。
因此,本公司已分别向该等设备购买方,作出有关彼等各自之销售合同状况之合理查询。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收到新华联设备购买方及内蒙满世设备购买方之书面确认,表明彼等各自将进行其相关销售合同,但尚未收到宝塔设备购买方确认将会进行其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