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地年太阳总辐射为3450~4800MJ/m2。其中,鄂东北最多,广水、孝感、安陆、新州、黄冈、麻城均在4700MJ/m2以上;其次为鄂西北、鄂北岗地、江汉平原等地,总辐射为4500~4700MJ/m2,再次为鄂东南(4300~4500MJ/m2);鄂西南山区最少(3450~4000MJ/m2)。年日照时数在1100~2000h之间,其中鄂北、鄂东北最多(1900h以上);鄂西南最少,在1500h以内。年晴天日数在70~175d之间,鄂北、鄂东北晴天日数\160d,鄂西南山区则在80d左右,前者为后者的2倍左右。
湖北省太阳总辐射以夏季7、8月最丰富,冬季12月、1月最少,武汉、宜昌7、8月的实测总辐射均在500MJ/m2以上,是12月、1月的2倍多;春季比秋季多,主要由于春季3月以后太阳直射北半球,白昼时间长,秋季9月后直射南半球,昼短夜长所致。日照时数,夏季6、7、8月最多,冬季最少;受华西秋雨影响,西部山区秋季日照时数明显少于春季;中东部地区则相反,日照时数为春多秋少。晴天日数,夏季最多,春季最少(鄂西南冬季最少),秋季略高于冬季。阴天日数与晴天日数相反,夏季最少,冬季最多。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我国发展太阳能光伏以来,光伏电价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光伏的电价及补贴电价政策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确定的。通知按照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别确定电价。
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图1: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湖北地方政策
2015年湖北省出台了《关于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90号),对2015年至2020年间的新能源项目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
其中2015年底前全部建成并网光伏发电的项目,根据其上网电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25元,光伏电站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1元(补贴标准均含17%增值税)。2016年至2020年并网发电的项目,电价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筹措和项目开发成本等情况另行确定。
三、经济性评价
湖北属于太阳能资源一般区域,年满发小时数在1100h左右。
1、光伏电站项目
湖北省属于Ⅲ类电价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1元/kWh。假设项目单位造价为9400元,装机容量10MW,年利用小时数110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6.94%之间,投资回收期在11.47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表。
表1:光伏电站项目财务指标表
2、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选择三种模式(国家补贴为20年):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方式,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5元/kWh;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国家给予0.42元/kWh的电价补贴,上网部分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收购;全部“自发自用”,则电价为售电价格和国家电价补贴价格之和。根据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项目电价采用一般工商业电价:0.9830元/kWh,项目装机容量为1MW,单位造价为9400元。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72%之间,投资回收期在9.63年之间,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表。
表2:分布式光伏项目财务指标表
四、申报/核准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光伏项目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2014年4月30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引发了《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鄂发改办[2014]194号),规定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并受地区指标规模限制(个人申请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地区规模指标限制)。
其中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提供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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