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运行[2015]7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 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发布时间:2015-04-09 23:59:59
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广东省、上海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在前期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和上海市需求响应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突出特色,建立长效机制,更好发挥试点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利于削减或转移高峰用电负荷,化解多年来反复出现的高峰电力短缺问题,并节约大量电源电网投资;有利于提升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动智能电网的应用和发展,提升用能管理、企业管理乃至社会管理水平。

二、强化机制创新,实施需求响应


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借鉴上海需求响应试点的实践和国际经验,组织实施需求响应,完善电力应急机制,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保障电力供需平衡。为吸引用户主动减少高峰用电负荷并自愿参与需求响应,可以制定、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增收的部分主要用于补贴用户实施在线监测,激励用户参与需求响应,支付电能服务商的服务费用等。补贴水平可通过和用户自愿协商确定,也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研究确定。请于2015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在2015年夏季、冬季用电高峰以及供应紧张时实施需求响应,相应减少的负荷计入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负荷。

三、建立技术支撑,注重能力建设


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平台),引导、鼓励用户实现用电在线监测,推广电能服务,为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建立技术支撑。一是鼓励、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业,吸引全国乃至全球的优秀电能服务企业参与试点工作。二是鼓励用户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实现用电在线监测并接入国家平台。三是对于已安装建筑分项计量或能源管理系统(EMS)等、具备用电在线监测功能的用户,鼓励通过必要的数据接口接入国家平台。四是引导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用户加快实现在线监测并接入国家平台。五是对于接入国家平台并主动参与需求响应的用户,原则上不再采取拉闸限电措施。六是大力加强能力建设,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推广宣传好的经验和案例,利用国家平台的网络培训等功能加强宣传培训。




四、加强经验交流,相互支持配合

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间要加强经验交流,提高组织实施水平,加强政策创新,强化机制建设。上海市要深化实施需求响应试点,完善政策,探索经验,并加强和试点城市的交流借鉴。电网企业要大力支持试点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有关地区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二是于6月底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数据收集整理分析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4】1292号)要求,将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上海市的有关电力数据提供给相应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以便实施需求响应、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三是于6月底前,通过手机APP等方式,向试点地区的用户提供其准实时用电数据,以便吸引用户参与需求响应。

五、创新资金应用,建立长效机制

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创新试点资金使用方式,除支持项目实施、平台建设和能力建设外,还可支持投融资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融资、建设和运维,以及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等。

六、明确评估原则,及早做好准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试点城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为了引导试点城市兼顾项目实施和机制建设,将统筹评估电力负荷节约和转移量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在总任务量不变的前提下,试点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负荷、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负荷任务量进行适当调整。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及早做好评估验收的准备工作,及时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加强机制建设,以便复制、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5年4月7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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