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传统融资方式在光伏电站建设中因其自身特点而存在程度不同的局限性,那么我们就需要探索一些新的融资模式,而资产证券化正是这样一种点石成金的融资模式。为了更好的理解资产证券化,我们有必要花费一些篇幅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予以描述。
(一)概念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者资产集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有特殊目的机构通过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二)适用领域:1、 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 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定时间,且信用记录良好。
3、 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且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
4、 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
5、 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金融资产而言)。
6、 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
7、 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8、 一般来说,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切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不宜于直接证券化。
(三)参与主体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特别目的载体、信用增机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和受托人。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发起人的作用首先是发起可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发起人的第二个作用在于组建资产池,即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并实现破产隔离,因此,发起人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是可以理解为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二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
2、 需要注意的是,基础资产的发起人可以自己发起证券化交易,也可以将资产售卖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当基础资产的发起人自己发起证券化交易时,证券的发行主体就是发起人自己,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减少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其不足之处在于无法有效隔离发起人和证券化资产的风险,而风险不能隔离则会直接对证券发行的价格产生影响。
3、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资产是发起人转移的基础资产,负债则是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特殊目的机构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 采用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当证券化完成后,投资者就成为信托的受益权人,公司或者合伙的股东。
4、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对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提供额外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与之对应的信用增级机构分别是发起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国内公司、银行、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
5、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政府机构的担保占据主要地位,后来非政府担保逐渐发展起来,包括银行信用证,保险公司保函等,以后又产生了金融担保公司。
6、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对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现代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权威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公司。有相当部分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会同时选用两家评级机构来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加投资者的信息。除了初始评级之外,信用评级机构在该证券的整个存续期间还需要对其业绩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做出升级、分级或降级的决定。
7、承销商。承销商为证券的发行进行促销。以帮助证券成功发行。此外,证券设计阶段,作为主承销商的投资银行还扮演融资顾问的角色,运用其经验和技能形成一个技能在最大成俗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
8、服务商。服务商对基础资产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益,将其交付给受托人,对过期欠账服务商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服务商通常由发起人担任,根据上述服务收费。
9、受益人代表。受益人代表通常由特殊目的机构的管理者担任。受益人代表托管基础资产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力,代表投资者行使如下职能:把服务商存在特殊目的机构帐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报告的正式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行为,当服务商不履行其职责时,代表服务商担当起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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