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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管机构下发带有“偏向”性质的文件 屡次向光伏等“弱势群体”发难

发表于:2015-01-13 00:00:00     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方笑菊


“监管部门希望促进产业发展的初衷不应该被怀疑。”针对业界“罚款还是抢钱”的非议,有行业权威人士称,“监管部门是想做一些事,只是具体操作过程走偏了。策略和实现路径都值得商榷,也不能排除是政策制定者的能力和水平的问题。”

该人士表示,作为国家能源局的派出机构,地方能监局发布的文件理应在国家能源局备案。而且,按照规定,涉法文件下发前应经过上级单位法规法条部门的会签。这其中也暴露了相关人士法律观念不强的问题。

事已至此。李艳芳认为,原电监会和能源局已经重组近两年,内部应加强协调。既然能源局最初下发的文件是指导性的,且不包含强制性处罚条款,那么地方监管机构没有理由将其变成强制性的处罚文件,违背上级单位发文的初衷。

秦海岩告诉记者,其递交国家能源局的报告中也建议:尽快废止违法文件,制定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奢侈”期待:电源、电网一碗水端平

事实上,除了文件不合法理外,让可再生能源行业颇感不满的是其背后不合理的倾向性。

吴钟瑚表示,《可再生能源法》除了明确规定电网公司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义务外,还在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能源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而在能监部门的文件中,非但没有规定电网公司应当如何切实履行义务,反而赋予电网企业处罚风力发电企业的权力。

“保证电网的安全平稳运行,需要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共同努力,不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单方面的责任。”秦海岩表示,我们希望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法》的体系框架和细则,把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企业看成平等的主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网接入等多方面监管。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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