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信息 研究咨询 服务应用 展会会议 视频图片 期刊专栏 新媒体
关闭
关闭

地方监管机构下发带有“偏向”性质的文件 屡次向光伏等“弱势群体”发难

发表于:2015-01-13 00:00:00     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方笑菊


三点质疑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能源法研究会顾问吴钟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能源法中心主任李艳芳等受访专家对《山东通知》的合法性提出了三点质疑。

首先,《山东通知》涉嫌违反《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法》。200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八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吴钟瑚认为,任何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应在上述两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山东通知》不仅没有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和优先调度原则,反而通篇都是对风电发电企业的限制性规定和惩罚措施。其制定的很多条款让可再生能源企业望而却步。”吴钟瑚说,“这显然会严重影响风力发电企业的投资积极性,阻碍行业稳定发展,有违《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也与当前国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变革、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大方向相背离。”

其次,“有违《行政处罚法》”。

“《山东通知》和《华北细则》出台的依据应该是国家能源局此前下发的关于《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配套细则通篇读下来更像是处罚性文件。”李艳芳十分不解地表示,“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通知中并未设定行政处罚原则,那么此文设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李艳芳还告诉记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的工作人员;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继续检查或者继续鉴定的,应当有条件地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电网企业也是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文件委托电力调度企业执法罚款是严重违法行为。”她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都是市场里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利害关系人。监管部门委托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执法,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对此,吴钟瑚也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把监管部门的权力转移到电网企业,赋予其不应该有的行政权。”

此外,《山东通知》标准过高,技术经济上不合理也是广受诟病的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特别声明:
索比光伏网所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光伏行业最新动态,请关注索比光伏网微信公众号:solarbe2005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news@solarbe.com

扫码关注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 news@solarbe.com 商务合作联系:010-68000822 media@solarbe.com 紧急或投诉:13811582057, 13811958157
版权所有 © 2005-2023 索比光伏网  京ICP备10028102号-1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20154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天通泰科技金融谷 C座 16层 邮编: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