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分布式发电系统,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生物固体燃料,是指用枝桠材、锯末、秸秆、稻壳等废弃物原料生产的生物固体成型燃料。
三、开发利用原则
本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典型带动、规模应用的原则,以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平台,重点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以及基于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
四、规划体系
(一)建立“一主四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即以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为主要规划,全市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为配套辅助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
(二)各区、县(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市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或实施计划。
(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潜力进行深入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强化创新、注重效益、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编制,重点做好:
1.科学合理地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
2.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点;
3.将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抓手;
4.将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推动力。
五、开发利用类型
(一)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
1.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园、软件园等)要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对可开发屋顶面积较少的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立鼓励工业厂房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