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光伏发电项目省级电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4-10-26 14:32:50

光伏发电项目省级电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培育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11号)、《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落实新一轮促进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苏发改能源发〔2012〕1543号),从2014年起,省财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省级电价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职责。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物价局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的认定、上网电量的实质性审核(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合规性审核、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省物价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审核确认。

第三条 补贴来源。补贴资金来源为两个部分,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征收的光伏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光伏发电价补贴;二是2012-2015年从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列支不超过1.6亿元。

第四条 补贴原则。补贴资金遵循“总量控制、据实结算”的原则。全省补助规模按照可用资金规模确定,“量入为出”;对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补助项目,按其实际上网电量及当年补贴标准,据实结算。

第五条 补贴范围。对江苏省内2012年-2015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助光伏发电项目,按省电力公司实际收购的上网电量给予补贴。

第六条 补贴条件。纳入补贴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投资主体在江苏省区域内注册登记。

(二)项目列入2012-2015年省能源局光伏发电项目扶持目录,且项目已按规定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或地方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建成投运,完成并网手续,上网电价已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复。

财政部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及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等已享受国家补贴的项目不纳入省级电价补贴范围。

第七条 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每千瓦时1元的基础上,对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新投运的项目按实际上网电量,每度分别补贴0.3元、0.25元、0.2元、0.15元。

第八条 资金拨付。每年2月底前,省电力公司将各符合补贴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分项目的实际收购电量、批复电价、光伏应用专项资金的征收及使用情况、申请补贴资金总额等正式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省电力公司,并由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光伏发电企业。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要对补贴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补贴资金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6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014―2016年。本轮政策执行到期后,后续政策根据省政府决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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