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分总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附则四章。重点对分布式发电并网接入、并网运行、电量上网、电费结算及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一是简化并网工作流程。要求电网企业按照“一口对外”原则,以市、县(区)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二是规范接网服务程序。明确分布式发电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等环节具体办理时限,统一并网接入申请、调试申请及验收意见格式,增强规范性和操作性。三是实行一站式备案管理。新建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供电公司依据备案回执执行商运电价和发放补贴。四是鼓励园区分布式发电直接售电。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余量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五是加强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信息监管。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项目核准、建设和运行信息抄送监管机构,电网企业按季报送相关信息。为保证《细则》的贯彻执行,还规定监管机构采取现场检查、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多种监管措施。
下一步,山西能源监管办将按照《细则》做好分布式发电服务和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分布式发电并网环节时限长、自用政策落实难和电费回收慢等问题,促进山西分布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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