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第三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我区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重点发展领域
强化引导,重点支持在余杭注册的企业投资本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鼓励和推进对区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连片农居点和重点用能单位等开发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二、建设模式
由专业性光伏发电企业投资全部建设费用,并负责安装、维护等相关保障工作,政策补贴、光伏发电收益归投资方所有。也可由企事业单位自身投资或与专业性光伏发电企业合作投资。光伏发电投资主体应负责或配合实施项目申报、项目安装、电网接入等工作。
三、建设目标
2014年-2016年,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到“十三五”末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400兆瓦。培育光伏企业和应用市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示范项目,力争使我区成为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城市。
四、鼓励举措
(一)实行发电电量补贴政策。在列入省光伏发电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0.3兆瓦以上,经申报批准,在国家、省市有关补助的基础上,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2014-2018年)。
(二)节能政策支持。一是加快推进高能耗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年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商贸企业,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上项目原则上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二是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不纳入全区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抵扣当年度企业用能指标,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三)上、下电网电量区分计价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解”的运营模式,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四)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大型商场、大型房产、大型企业等建筑物实施光电一体化建设。政府性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支持连片农居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发改、经信、财政、供电、住建等部门组成的区光伏发电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加大区各专项资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升配套服务。区供电公司要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按国家规定建设。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主动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光伏发电项目,争取政策支持。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区其他政策交叉时,按从高或从优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