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4-05-07 22:23:38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充分利用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推广光伏发电应用,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各类建筑屋顶和个人住宅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加快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华东绿色能源基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16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其中市本级装机容量达到50兆瓦以上。

三、推进原则

(一)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组织编制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光伏发电应用等专项规划,科学谋划和布局一批光伏发电重点项目,指导光伏发电应用系统开发建设。

(二)示范先行,加快推广。各地优先考虑在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选择1至2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省级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建设。

(三)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围绕全市光伏发电发展目标,建立光伏发电激励和扶持机制,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快光伏发电的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四、推广范围

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分布式发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套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发电设施。

(一)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工业园区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城镇化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广。

(二)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四)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滩涂、水面、荒山、护坡、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支持利用农业大棚、种养基地、鱼塘水库等发展集高效农业、现代渔业、休闲观光与太阳能光伏发电融合互补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

五、建设模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建筑屋顶所有权单位(家庭或个人)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鼓励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

六、项目管理

(一)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年度指导规模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规划和项目前期推进等情况按规定要求申报,统筹管理。对纳入全省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建成投运且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按发电量获得国家资金补贴,享受省、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不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二)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受理后转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光伏发电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七、并网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时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

(二)优化并网审批程序。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补贴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省级能源监管机构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原则上以用户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为主,也可选择全部自用或全部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八、扶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推广应用光伏发电较好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

(三)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四)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市本级、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2014年起到2016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市财政补贴资金先由市级三电结余资金中安排),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等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各县(市)可参照市本级制定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县(市)负责。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光伏发电项目为担保,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独立的信贷支持。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经许可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利用土地资源的,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将建立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光伏发电应用推广,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工作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光伏发电产业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从促进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加大本地区、本行业光伏发电项目的推进力度,加快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机制,加强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及时制订具体推进方案,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明确电量计量和结算办法。由电网企业负责对纳入市本级按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与发电企业或个人结算,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按季预拨给电网企业,每年年终清算。鼓励电网企业代收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用电企业光伏发电用电费用,服务费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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