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solarbe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4-09-08 11:53:39
 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4年8月

光伏发电产业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含个人光伏发电项目)和大型地面光伏发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电力用户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面和附近场地,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站是指利用工矿废弃地和未被利用的荒山荒坡、滩涂地以及有条件的农业大棚棚顶等区域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绿色环保、应用领域广,可分散接入、就地消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过程中,我市将光伏发电产业作为新能源建设的重点突破口。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按照黄石市太阳能资源情况及《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2014-2018年全市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力争达到300MW。建设领域主要包括黄石市各城区、大冶市、阳新县、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工业商业、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区域屋顶及工矿废弃地布点建设。

二、项目审批及咨询服务
(一)项目备案
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由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①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②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提供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③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④项目单位营业执照;⑤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①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②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③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④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⑤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并网服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规定要求和我省年度指导规模,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应完善项目并网管理和服务,简化并网审批流程,及时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咨询、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服务,确保电源电网同步投运。
电网企业在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对于光伏电站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电网企业应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网项目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余电上网电量,按电费结算周期全额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按电费结算周期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电网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政府补助计量和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同时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咨询服务,并接受项目业主投诉。

三、地方政策支持
(一)财政支持。按照国家和省每年下达我市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和供电部门确认的发电电量,来确定我市光伏发电电价财政补贴额度,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由市发改委统筹管理,由市发改委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情况将建设规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每年12月末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需要国家和地方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资金补贴。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我市在国家每度电补贴0.42元的基础上,再补贴0.1元;建设光伏发电站发电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再补贴0.1元,补贴时间为10年。在黄石城区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市、区两级财政管理体制支付补贴,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辖区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财政按补贴标准全额补贴。对于完成年度光伏发电考核指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在现有电价补助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以补代奖;对于投资业主应用本地太阳能光伏产品和带光伏产业来黄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在现有电价补助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增加补贴额度。
(二)税收支持。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精神,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企业所得税等依法实行优惠减免。
(三)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精神,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及光伏产品研发和扩大生产规模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积极开发与光伏产业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寻求政策性融资支持。
(四)产业支持。政府全力支持和鼓励光伏发电在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成片开发建筑集群上规模化应用。要求本地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的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研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同时优先考虑带光伏产业生产项目来黄石投资建厂的外地光伏企业参与我市光伏产业建设。

四、建设实施方案
(一)出台方案。根据《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由市发改委编制《黄石市百兆瓦级光伏发电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冶市、阳新县、城市各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城建委、商务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物价局、教育局、房产局、招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人行、黄石供电公司及有关企业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
(二)部门配合。市发改委总牵头,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所涉工业企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城建委负责协调城市小区、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教育系统、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卫生系统、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单位、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其他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协调本系统的建筑屋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和黄石经济开发区负责协调本区域内机关、单位、企业建筑屋面建设分布式发电项目。
(三)机制创新。投资方式多样化,鼓励黄石地区各工矿企业、金融投资单位、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及外来企业与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化服务环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市级范围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实行督办机制,对贻误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

五、补贴执行时间
根据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件要求,国家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国家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并投入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
附件:2014年黄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表


责任编辑:emma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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