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笔者在做一个光伏项目财务评价时,纠结于光伏标杆电价高于当地脱硫标杆电价部分是否缴税。按理说,这部分是国家补贴,是不用缴税的,但从不同省份的业主获得不同的反馈:有的说补贴是省里直接发下来的,不用交;有的说电网要求他们开发票,开发票就一定要交的。
那这笔钱业主到底用不用交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查阅了一系列的国家政策文件,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5/2/28)
政策原文: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原文解读:
电网企业要按可再生能源(如光伏)的标杆电价(而不是脱硫标杆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即高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因此,可以认为,电网付给电力企业的购电资金,都是电网企业的,而不是国家补贴资金。(这样的后果必然是电网企业亏损,但国家会对电网企业的亏损进行补贴,见文件2)
文件2:《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2011/11/29)
政策原文: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第十条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的审核,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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