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自2014年9月1日起,《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山西省第一部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各方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A 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受理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查处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等职责。同时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力发展规划,使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按照规划统筹安排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解决目前电力建设规划不协调的问题。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B要求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要健全自身保护机制,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开展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评估,保证相关资金投入,落实技术、设备、人员等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消除隐患,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C明确了电力建设与房屋、树木等设施,以及与其他设施建设工程相互影响的处置原则。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对公告前依法拥有的房屋、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条例》规定电力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需要拆除、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在建设铁路、道路等设施过程,不得危及已有或在建电力设施安全,确实需要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