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网上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头条】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14-08-23 23:59:59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型业主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尽快形成规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相关程序要求,现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至8月27日,共5个工作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我局。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寄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交通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邮编:528000。

2.电子邮件发至邮箱gjk@fspc.gov.cn。

3.传真可发至0757-8303 0462。





8月21日,佛山市发改委草拟了《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相关程序要求,现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至8月27日,共5个工作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反馈。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型业主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尽快形成规模,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由市、区两级政府安排奖励和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和投资者进行奖励和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市、区按照2:8比例,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业主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进行奖励或补助。

二、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4-2015年建设的利用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建筑和构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

2.奖励标准

(1)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达到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4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奖励。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三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

在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个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
2.补助标准

(1)对2014 -2015年建成、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实施补助。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三、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复核。

(二)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复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

(三)供电部门职责

区供电部门负责对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审核。

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四、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原则,企业及个人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奖补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首次申请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再次申报补助只需提交《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和上年度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组织申报,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供电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奖补资金,并于每年2月20日前联合将奖补资金申请函(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佛山供电局。

(三)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区申报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对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确定的奖补名单及由市级承担的奖补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供电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联合下达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财政局按照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连同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兑付给企业。

五、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一)奖补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

(二)奖补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三)年终未用的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在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诚信申报。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奖补范围和申报条件,保证申报资料真实、齐全,否则承担相关违规责任。

(二)严格审查。各级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企业及个人申报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项目入围申报。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现场审查。

(三)强化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规必究。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前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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