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审批权下放后:地方部门间协调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发布时间:2014-07-08 23:59:59
“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是简政放权的理想状态。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能源局下放非主要河流水电站、风电站、光伏电站审批权。

2014年1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会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能源局组成驻点江苏工作组,对可再生能源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摸底调查,并形成专项监管报告。

报告显示,国家能源局虽下放审批权限,但环保、土地等前置审批部门审批没有同步下放,简政放权效果打折扣;核准权下放到地方后,地方部门之间协调不到位,各自为政,互相制约。

一位江苏新能源企业负责人认为:“报告一针见血指出审批权下放后的真实状况。目前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省内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难,企业跑的部门实际没有减少。”

权限下放不同步

国家简政放权有关文件下发后,省级政府先后印发承接工作及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相关文件,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环境。但企业发现,仅能源部门下放审批权限并不能解决审批难题,不同部门之间的权限下放并不同步。

能源局专项监管发现,虽然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核准或备案权限下放,但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联部门没有同时下放相应审批权限,项目业主仍需赴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其中土地、环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对复杂,导致简政放权的综合成效未能完全体现。

一些能源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临时性措施予以缓解,相关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性有待研究,也极易埋下争议隐患。如个别地市发改委采取了“容缺预审”,即对暂缺个别审批前置条件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按规定补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先受理预审的办法,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报告认为,简政放权后有关行政流程的规范性和协调性需要加强。目前,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已由核准制转向备案制,但江苏省各市对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内容、备案流程等不统一、不规范,给项目业主造成不便,影响政府的后续监管和精细化管理。

此外,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在前置审批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但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套落实措施不到位、不协调,部分地区出现项目业主因无“路条”而无法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的现象。

风电核准完成率偏低

在对风电项目监管过程中,能源局发现,江苏省列入国家能源局“十二五”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的完成率偏低,第一批核准计划项目10个(61万千瓦),已核7个(36.45万千瓦),完成61%;第二批核准计划项目9个(66.55万千瓦),已核准6个(33.58万千瓦),完成50.5%;第三批核准计划项目27个(162.7万千瓦),已核准 11个(58.4万千瓦),完成35.9%。

由于超过核准文件的期限,2014年国家能源局取消龙源南通启东风电二期、 中电国际盐城大丰二期陆上风电场、国电新沂河口风力发电场等项目的核准资格。

国家能源局认为,项目列入核准计划却迟迟不申请核准,反映出当地对整体规划工作重视不够,“抢占项目资源”的心态导致项目申报期间缺少与土地、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规划的有效衔接,加之地方相关规划的频繁调整,致使项目建设在实际执行中无法落地。

国电集团人士介绍,在国家第一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下发后,地方有抢资源、圈地的倾向,迟迟不能开工建设,土地规划发生变化后项目夭折。

监管报告显示,企业对完善可再生能源相关财税政策的呼声较大。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资格与认定程序周期较长;二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较为滞后;三是附加补助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附加补助金额均被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外,因分布式自然人光伏发电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相关部委要求,江苏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供电企业在扣除17%增值税后,将电费余额支付给个人,个人实际取得补贴实际仅为每千瓦时0.359元。

国家能源局建议相关部委进一步梳理、优化资格认定流程,争取按季度下发补助目录,确保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并网后的三个月内能确定补助资格。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407/08/214718.html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海南“136号文”:机制电价竞价上限0.4298元/千瓦时,增量陆上风光项目执行12年!(征求意见)来源:光伏头条 发布时间:2025-07-11 11:49:43

光伏头条获悉,7月10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协合运维打造内蒙古首个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综合能效提升40%来源:协和运维 发布时间:2025-07-11 09:36:44

位于呼市核心区的政务综合体,正经历一场脱胎换骨的绿色蜕变。 作为协合运维旗下协合新源(北京协合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自治区首个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这座4.3万㎡的政务综合体通过能源系统建设、节能改造和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的部署,将实现主楼全年零碳运行。

年省300万!这座商场的光伏屋顶成“隐形印钞机”来源: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 发布时间:2025-07-10 15:49:18

​面对用电负荷大、电费成本持续攀升的经营痛点,商业综合体如何破局? 位列南京地标商业综合体之一的弘阳广场,给出了亮眼答案:选择与全球光储解决方案领导者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合作,在其近8万平方米屋顶成功打造4.6兆瓦分布式光伏电站。这座矗立于六朝古都的“绿色电站”,不仅年节约电费支出超300万元,更成功将商业空间转型为“能源生产者”,打造了商业地产降本增效与绿色发展的标杆样本!

重磅!海南省136号文省级文件征求意见,增量项目75%机制电量,执行12年!来源:卡片光伏 发布时间:2025-07-10 15:16:36

7月10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在落实!《云南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发布来源:理想能源网 发布时间:2025-07-10 14:40:01

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光伏项目可获最高30%初投资补贴,7月17日前申报!来源:智汇光伏 发布时间:2025-07-10 10:47:43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文件提出:给予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资金支持。

“源网荷储智”转动零碳园区!固德威赋能打造国内首个重卡风光储充一体化标杆来源:固德威GOODWE 发布时间:2025-07-10 09:47:55

在“531新政”重塑光伏产业格局、部分省份区划为“光伏红区”的背景下,探索光储融合新路径成为破局关键。固德威于江西德安打造的风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成功并网运行,正是这局势下的全新之路!该项目不仅是国内首个专为重卡充电打造的风光储充一体化标杆,更在“新政后时代”为工业园区智慧零碳供用电树立了典范。通过深度融合固德威核心技术与创新策略,项目实现了从“阳光”到“车轮”的全链路高效绿色赋能,其背后,正是固德威“源网荷储智”能源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生动实践与成功落地。

深度 | 政策机遇与实践挑战并存 绿电直连探路前行来源:电联新媒 发布时间:2025-07-10 09:36:09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650号文试图在电网的“主干道”供电之外,给与市场主体一个新的绿电采购选项:以用户为中心,开辟一条点对点的“专属通道”,允许新能源电站通过专用线路,直接供给特定的用电企业,使企业能够拥有一套“量身定制”的绿电供应方案。

20250708 广东汕头:利用农村道路建设光伏廊道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来源:佛山新能源 发布时间:2025-07-09 17:23:58

7月2日,广东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激活土地要素助力“百千万工程”的通知》,要求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通过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调整村庄建设边界、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布局,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科教文体卫以及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产业项目,开展规划评估优化调整用地布局。

湖北:完成1.87GW新能源项目分配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07-08 14:13:12

7月7日,湖北省发改委公布《湖北省2024年第二批新能源发电项目名单》,此次公布的新能源项目共32个,容量187.312万千瓦。其中,25个风电项目,装机容量157万千瓦;7个光伏项目,装机容量30.812万千瓦。

新能源项目占用“其他草地”的合规性问题来源:中电联法律分会 发布时间:2025-07-07 16:52:19

由于现行法规对“其他草地”的定性尚存模糊地带,加之各地自然资源及林草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纳入草原管理范畴、应履行何种用地手续等问题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项目方在合规路径选择上陷入困惑。例如,部分省份明确要求“其他草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管理并办理征占用手续,而另一些地区则因土地分类差异存在执行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