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为对超日债券本息偿付提供保障,自2010年初起
超日太阳与中信保在出口保险业务方面展开合作,公司与中信保签署保险均为应收账款卖断保险,故若超日公司出现流动性紧张的局面,公司将利用中信保的保险,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快速回款。其中“SCH011414”和“SCH011414/A”两份报单为续保,保险期限均为2012年1月8日至2013年1月7日,保险金额均分别为1亿美元。由于公司已陷入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资金极度紧张,故未能再次续保。超日2013年1月中信保保单就到期了。
“不续保,应该发公告,中信建投作为债券保荐人和托管人没有尽责。”王华认为。
开不成的债权人会议
更让投资者愤怒的是,“中信建投曾公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中信建投一直以决议通过需持有本期债券50%以上债券持有人同意方可为由,一直延期,迟迟不开会。”王华称。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超日太阳发行
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超日太阳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时,中信建投有义务立即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向记者表示。
中信建投曾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定于2014年3月26日在上海市奉贤区碧海金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是,中信建投在3月22日突然发出公告宣布,由于截止到3月20日登记参加会议的债券面值总额只有18.34%,为避免出现因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持债数量不足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决定延期召开本次会议。
根据11超日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这也就意味着,只有中信建投达到50%以上的受托比例,所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才能有效。
王华指出:“这仅仅是对于是否能形成有效决议的规定条件,但并不是会议是否应该召开的规定条件。”
“上述《会议规则》是中信建投与超日太阳制定的,有很多霸王条款。”吴立骏说,“如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中信建投3月11日公告所提及的上海市奉贤区碧海金沙这一地点非常不便,位于靠近海边的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也不是发行人住所地。这些条件都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带来了阻碍。”
王华告诉记者:“中信建投要求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如果委托他人还必须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交给代理人带到上海会议现场来,债券持有人要冒很大的风险。”
而截至2014年4月29日下午17时,中信建投通知会议筹备组共收到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211905200元(包含2014年4月24日17时之前已进行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21.19%。受托管理人决定继续顺延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通过中信建投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受阻后,5月5日,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自发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会议规则》,倘若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的持有人可以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公告。
会议原定于5月5日10点召开。8点多时,在中信建投证券北京总部的大厅,就已经集结了30余位上海、苏州、南京、深圳、河南、新疆等10多个省市的超日债持有人,他们胸口都贴上了醒目的白色“超日债”字样标识,但一直到了中午11点,会议依然没有如期举行。
此次会议召集人雷海强告诉记者:“我们为会议做了充分的准备,截至5月初,已经征集到代表18%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的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并自行在网上公告将在会议上审议5个议案。”雷海强表示,“开会前也和北京市当地公安局进行了报备,也和中信建投沟通过,开会前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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