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乐政发〔2014〕29号

来源:发布时间:2014-05-27 22:02:01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建设低碳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及推进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断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模,到2016年底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总容量力争达到40兆瓦。在工作推进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布局。确定乐清经济开发区为先行单位,乐清湾港区和我市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积极参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系统。
  (二)示范先行。在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商场及公共建筑等符合条件的场地选择1至2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三)有序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手段,政府加强引导,共同推进现有建筑物和在建、在批建筑物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科学有序推进。
  二、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市发改局申请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者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电量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有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企业(居民)享受协议规定的电价及其他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营,并享受政府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项目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模式。市有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农房聚集改造、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廉租房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平改坡”等工作中,要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其建成并网后发电量予以补贴。
  (四)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园区管委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下,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享受政府电量补贴。
  三、政策扶持
  (一)设立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扶持市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考核奖励和发电补贴。
  (二)鼓励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列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所需经费由光伏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新建或者拓展的各类园区,必须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同步建设。
  (三)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依据企业年碳排放量,结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严格实行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予以抵扣。凡通过屋顶租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电0.05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不享受该项补贴。
  (四)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商场及公共建筑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当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额纳入工程概算。在建或者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条件的,鼓励补建或者增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由市发改局予以调整工程概算。
  (五)现有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的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条件的,原则上要率先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探索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集中连片推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六)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乐清注册的光伏企业,在乐清市域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建设运营企业每度电0.3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享受该项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项目,不再补贴。
  (七)市供电局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由其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市供电局投资建设。
  (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市供电局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
  (九)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押抵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不得增加额外融资条件。
  (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局备案,免交市本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调整乐清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由林亦俊代市长任组长,李银巧常务副市长、吴云峰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乐清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供电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光伏发电应用政策制定及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职责分工详见附件)。项目的申报及验收工作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光伏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确保补贴到位。
  (三)强化督查。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情况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市级部门职责分工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附件
  市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局
  (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
  (二)负责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三)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及验收工作;
  (四)负责牵头协调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
  (五)负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任务;
  (六)负责在建、在批项目补建、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审查把关;
  (七)负责光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市经信局
  (一)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的落实;
  (二)负责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抵扣;
  (三)负责企业有序用电等级,审批企业电力增容。
  三、市住建局
  负责已建屋顶承载力的控制。
  四、市财政局
  负责光伏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五、市供电局
  (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审批;
  (二)负责光伏发电量的结算。
  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政府办公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七、市卫生局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八、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学校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九、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乐清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其他园区管委会
  (一)乐清经济开发管委会要编制并组织实施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其他园区管委会要按照低碳化理念开展规划建设;
  (二)负责推进管辖区内企业房屋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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