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提升非化石能源的占比,加快建设低碳城市,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 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为目的,按照《温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争取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为契机,充分利用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屋顶利用空间巨大的优势,大力推广应用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不断提升光伏发电应用规模,实现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及推进原则
到 2016 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 30 兆瓦。
在工作推进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整体规划,科学布局。根据温州市政府确定瑞安经济开发区为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的先行单位,把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光伏发电应用系统。
(二)集中连片,示范先行。要在工业园区、商场、居民住宅小区各选择 1 至 2 个光伏发电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三)新旧共推,先易后难。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加强引导,共同推进现有建筑物和在建、在批建筑物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在整体规划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批推进。
三、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市发改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电量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有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
企业(居民)享有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四、政策扶持
(一)积极鼓励本市企业申报国家、省、温州市光伏发电项目,争取上级政府政策扶持。
(二)鼓励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做好区内低碳化改造规划,列出光伏发电应用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新建或拓展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要做好区内低碳化规划,充分利用各类新能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同步建设。
(三)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市域范围内工业企业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 50 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温州市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 0.3 元补贴,一补五年。
(四)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厂房屋顶租赁补贴,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 0.05 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政府、国有企业等公建项目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原则上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在 25 年以上。
(五)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
(六)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车站、文体设施等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探索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集中连片的地方推广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七)纳入国家、省、温州市计划的光伏发电项目,对光伏业主的投资,有关部门可参照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八)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办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十)鼓励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为加快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鼓励由中介机构提供项目申报、编写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安装、检测等专业服务。
(十一)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温州市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报装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免交市级出台的行政性事业收费。
(十二)为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投融资难点,积极探索建立光伏发电融资平台、担保服务机构;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建立融资渠道,为光伏业主解决融资问题。
(十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抵押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不得增加任何额外融资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瑞安市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机关事务局、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供电局、市国资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政策制定以及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镇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所在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本政策扶持对象主要为瑞安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三)落实经费。设立市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强化督查。市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加快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本意见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级部门职责分工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市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局
(一)牵头编制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
(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三)牵头审批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四)牵头协调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
(五)负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任务;
(六)负责在建、在批项目补建、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审查把关;
(七)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市经信局
(一)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的落实;
(二)负责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抵扣;
(三)负责企业有序用电等级,审批企业电力增容。
三、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包括大中院校)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四、市财政局
(一)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筹措、整合;
(二)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市住建局
对已建屋顶承载力的控制,由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设计或加固施工,住建局负责技术把关。
六、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七、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开发区内企业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八、市机关事务局
负责政府办公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九、市国资办
负责办公业务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十、市供电局
(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审批;
(二)负责光伏发电电量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