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3-07-20 22:11:47
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
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13〕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我县能源结构,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3号)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点领域

强化引导,重点支持在县内注册的企业,在县域内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鼓励和推进对县域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水库大坝和重点用能单位等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鼓励举措

(一)对县域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1兆瓦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一奖一补”政策。一是投资奖励。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发电补助。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上网电价补贴。对申报取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如“金太阳”项目),不再享受“一奖一补”政策。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三)鼓励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大型商场、大型房产、企业较大建筑物实施光电一体化建设。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四)推进高能耗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新上项目时,企业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用电负荷不纳入全县有序用
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五)供电部门要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主动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光伏发电项目,争取政策扶持。

三、其它事项

(一)建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供电、规划、住建、环保、招商、物价、安监、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县光伏发电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光伏发电项目,决策项目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光伏发电项目办公
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

(二)本政策扶持对象主要为龙游县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县经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光伏发电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三)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企业,取消奖励。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意见与本县其他政策或上级政策重叠交叉时,按从高或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重大政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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