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承诺实施方案与执行
中国企业在价格承诺中的基本义务
欧盟公开的文件显示,中欧双方在光伏争端中达成价格承诺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所有的产品都要遵守“最低进口价格”,欧盟的最低进口价格采用CIF(到岸价格),以欧元计算,具体价格尚未公开(条款3.4.);二是年度的出口数据要进行更新,出口价格仍要符合“最低进口价格”的要求(条款3.2.);三是遵守在出口文本中所规定的要求,所有中国企业向欧盟出口的太阳能产品都需符合文本中的信息,如商业发票和出口承诺证书,原始的出口价格承诺证书应附随出口产品递交欧盟,中国企业还需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发票中应载有完整的产品描述和完整且简单明了的PCN(产品控制编码)描述(条款4.3.和条款4.5.);四是遵守其他的义务,以便欧盟委员会能够有效地监督价格承诺的实施。
此外,中国出口商的其他义务包括:递交详细的销售报告,中国企业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欧委会报告所涉输入欧盟产品的销售数据,并且,须每月向欧盟递交每种太阳能产品(不同PCN)的出口数量,报告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报告期间结束的7日(条款5.5.和条款5.7.);接受欧盟或者其他成员国权威机构的查证(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的要求);在实施价格承诺的过程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出口企业在必要时可以向欧盟寻求咨询(条款6)。
在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间,欧委会会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根本目的是检验在最低价出口和配额出口的控制下,中国产品对欧洲光伏行业造成的“产业损害”是否得到抑制。
价格承诺的实施方案
根据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人为操控市场价格的行为,中欧双方没有公布最低限价和出口配额的具体数字。但根据媒体报道,中国出口欧洲的光伏组件最低售价为每瓦0.56欧元,每年配额7吉瓦(GW)。由于部分光伏企业的强烈反对,原定的“6:3:1”的配额分配方案调整为“6.5:2.5:1”,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65%份额按照企业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占我对欧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的份额进行分配。其中,30%按照欧盟反倾销调查期(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的出口份额计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的出口份额计算;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25%份额作为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分配给参加行业抗辩企业;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10%份额优先用于扶持出口规模较小的企业,对分得年度份额不足2MW的企业补足到2MW;剩余部分用于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电池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