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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超日上演“生死时速” 补充担保成超日债违约最后防线

发表于:2014-03-14 08:57:53     来源:证券日报

更为关键的是,公告显示,关于*ST超日以其及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部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为“11超日债”提供补充担保的事宜,目前已获得*ST超日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相应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抵押登记及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亦已办理完毕。

3月26日,中信建投将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担保物的实际情况,以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原则,与*ST超日协商或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置担保物用于偿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

中信建投提请以补充担保偿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那么债权人的本金有没有保障呢?

对此,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向记者介绍,“债券担保及补充担保,主要覆盖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维权费用等)。综合来看,债权人的本金是有保障的,但不排除相关资产可能存在减值情况”。

推测债权人不愿公司破产

如今,因无法按期全额支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并且流动性危机尚未化解可能导致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ST超日已成众矢之的。

与此同时,公司刚刚公布的业绩快报显示,2013年由于流动性困难并未得到缓解,银行贷款逾期、主要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等情况并未好转,且公司开工率不足,整体经营业绩亏损。

即便如此,“在本金、利息等具有担保及补充担保的前提下,债权人恐怕也不愿意看到公司破产。因为,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本金、利息是无法足额收回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人士向记者推测,“更何况,*ST超日公司债的违约,也与光伏行业及整体经济环境有关,未来,人们看得到新能源的希望,自然也会对主营光伏的*ST超日扭亏为盈抱有期待”。

在钟兰安看来,债权主张对象为公司,股权主张对象为高管。“债券实质是‘借款合同’,债权人无权就公司经营战略、人事变动等进行表决,这与股权不同。加之债权人与股东一样都具有分散的特点,因此,有某受托管理单位经过授权,集中代表债权人利益行使权力,是目前的通用做法,也是最利于债权人维权的做法。”他表示。

事实上,*ST超日也曾在业绩快报中表述,2013年度随着光伏行业的好转,公司自去年三季度起主要生产基地已逐步恢复生产。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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