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策扶持 市场调节
《意见》提出,在光伏发电发展初期,以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高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政策退出机制和市场化发展机制,培育光伏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完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在2015年前,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在金融支持方面,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企业予以信贷倾斜,增加信贷投放。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可转让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支持我省优秀光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产品融资。
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一是对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各地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二是缩小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将建设用地征收范围缩小到生产区、生活区和场外永久性道路三部分。三是对发电场占地可采用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