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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10号对美韩多晶硅双反征税公告(正文)

发表于:2014-01-27 11:05:34     来源:海关总署

四、凡申报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韩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及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和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五、有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和反补贴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和适用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4年1月2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七、对于自2014年1月20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海关已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退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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