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二:2、工艺技术
对于这一项的具体规定,或许受到的争议更多吧。
《条件》要求光伏制造企业需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条件》还要求,现有光伏制造商,其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7%,组件效率分别不低于14.5%和15.5%,甚至对硅片的少子寿命等都有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要求则更高,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组件效率不低于16.5%和17.5%,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也有规定。
对光电转换效率和组件效率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目前的光电技术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一般企业达到这个能力已经不是问题,另一方面光电效率也会影响到最终发电的其它综合成本。这项规定,对整个行业或许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或许还会把行业整个水平规定在某个程度之上,并防止一些地方和个体在完全不懂光伏的情况下盲目投资,达到在投资前理性思考。但为什么要把产品最终的性能作为准入条件呢?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如果它的效率低,必然带来成本高,其最终自然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从政府的角度上在技术上硬推出这项规定,是急于求成,还是画蛇添足呢?在市场行为上加上政府行为,是引导呢还是规定呢?而且《条件》在技术规定上如此之细,似乎想作为技术高手来推动行业的发展,政府可是说是煞费苦心啊。
《条件》要求光伏制造企业需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这一点也颇让人费解。很少见到其它的行业会规定,谁想成立生产制造型企业,就必须先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技术中心,还必须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以后就让研究所、高校去办企业吧。谁规定企业就必须要有研发的,还必须要省级以上的研发能力,光伏并不是都需要很强的研发能力的,有些就是简单的加工制造而已,并不是所有的光伏制造流程都是高新技术。这样的加工制造只要不违法,符合生产条件,对社会没有不利影响就可以。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和加工基地可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要继续存在,只赚辛苦钱可能也要持续一段时间,但光伏制造并不一定比其它的更特殊,没有后续的技术研发能力,最终也是让市场来判断它是否能存在。从《条件》来规定,或许也让很多人看不懂。
因此,百姓评点:一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