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有公司出纳的郭某不安于本职工作,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23000元。近日,郭某因犯贪污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8月至12月,在担任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现金支票及从银行提取现金之便,在其保管的7张现金支票上偷盖了公司预留印鉴(其中1张现金支票印有涂改痕迹作废),后私自从西安银行万寿路分理处先后6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93000元,均未入账,全部挥霍。2013年1月初,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核对账目时,被告人郭某害怕私自提取公款的事情败露,于2013年1月5日下午,从自己保管的单位现金中提取人民币30000元,借口到银行核对账目,离开公司逃匿。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郭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月14日、15日,郭某父亲两次退还赃款共计248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又退赔赃款人民币15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