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13-10-0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润”)向国开行申请的 26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和 3000 万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满足合肥海润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期限为一年。
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对合肥海润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的办理 26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和 3000 万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事项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对《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对外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公司担保的对象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四家控股子公司对外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分别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议案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洪冬平 金曹鑫 徐小平
20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