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LDK(合肥)100%股权转让公告

来源:索比太阳能光伏网发布时间:2013-08-06 15:51:24

2013CQGJ0339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产权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委托,对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 100%股权进行公开转让。

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公开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二)转让标的:转让方持有的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3)第2047号】。

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时间:2010年8月30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机电产业园一期3#标准厂房5层;法定代表人:熊卫东;注册资本:壹拾亿圆整;经营范围:硅提纯、单晶及多晶硅棒、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应用产品、太阳能热管、太阳能热水器、热水系统以及太阳能光热应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产权构成情况: 


序号

出资人

出资比例

1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

100%


三、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截至2013年5月31日财务审计情况:

资产总额

310,990.78万元

负债总额

283,145.07万元

所有者权益

27,845.71万元


财务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字号:会审字【2013】2127号

四、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83,488.53

83,458.67

非流动资产

227,502.25

232,289.91

其中:固定资产

116,084.41

115,757.14

在建工程

65,598.45

65,641.56

无形资产

25,466.49

30,538.31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352.90

20,352.90

资产总计

310,990.78

315,748.58

流动负债

283,145.06

283,145.06

负债合计

283,145.06

283,145.06

净 资 产(所有者权益)

27,845.75

32,603.52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2,603.52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基准日:2013年5月31日
资产评估报告字号:中水致远评报字【2013】第2047号
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机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日期:2013年7月12日

五、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决策机构: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
决策文号:2013年7月10日,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2013年7月10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关于转让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股权专题会议纪要
批准机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号: 2013年7月10日,关于同意转让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六、转让底价、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底价:人民币3.3亿元。
(二)付款方式: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首付不低于30%的转让价款,余款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七、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参与受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买)。
(一)意向受让方或其持股30%(含30%)以上的子公司须于2009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从事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晶硅、电池、组件等;(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成立日期为依据)
(二)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现金支付能力。【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的证明文件);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或太阳能光伏产品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亿元。】

八、交易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对如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第三方对转让标的企业原有担保债务提供债权人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其他有效担保。提供信用保证的,担保人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现金支付能力具体包括:担保人具有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的证明文件;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或太阳能光伏产品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亿元。(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后续投资不低于3亿元;从2015年起,受让后新体产能利用率不低于国内太阳能光伏行业平均水平。
(三)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在合肥高新区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运营公司,并将所购股权全部转让给该新成立全资子公司,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依法到位。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运营公司为标的企业提供不低于2亿元运营资金,相应资金设立专户与转让方共管使用,确保用于标的企业后续运营,且完成运营公司对标的企业不低于2亿元增资的法律程序。
(四)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制订明确的经营目标,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双向约束性协议。
(五)受让后新体必须与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由受让后新体和员工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受让后公司解聘公司员工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六)对《产权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了解并同意接受,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该合同。

九、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自北京时间2013年8月5日8:00起至2013年8月30日17:30止。

十、意向受让方的申请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于前述公告期限内携带以下材料至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517室向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在填写《意向申请登记表》及签订保密协议后,领取《产权转让文件》。
1、企业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或其持股30%(含30%)以上的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太阳能光伏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晶硅”、“电池”、“组件”等产品及“生产”字样,且公司成立时间为2009年1月1日之前);
2、意向受让方以其持股30%(含30%)以上的子公司证明行业经验的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是意向受让方持股30%(含30%)以上子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3、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意向受让方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的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向受让方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或太阳能光伏产品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亿元。)
注:满足上述报名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领取该项目《产权转让文件》、查阅该项目相关材料和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我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仅作形式性审查。意向受让方最终竞买资格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产权转让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后,报转让方确认。


 

十一、竞买保证金及产权交易服务费

(一)竞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于前述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本人)账户以电汇、转账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汇入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整,并至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④号财务窗口开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能够证明其于2009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从事太阳能光伏相关产品生产行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等)】。意向受让方以其持股30%(含30%)以上的子公司证明行业经验的还须提供持股30%(含30%)以上的子公司【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能够证明其于2009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从事太阳能光伏相关产品生产行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其它能够证明其是意向受让方持股30%(含30%)以上的子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二)意向受让方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受让的相关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意向受让方不低于人民币3.3亿元的收购资金证明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向受让方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或太阳能光伏产品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亿元。)
(五)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意向受让方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七)对本公告第八条所有事项均作出相应承诺,承诺须逐条列明,并完全响应本公告第八条条款(承诺函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八)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十三、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数量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六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送达
意向受让方须于北京时间2013年8月30日17:30前,将资格审查材料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517室(产权三科),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十四、交易方式

本次产权转让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
(一)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转让方确认,以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经合肥市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现场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特别提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如只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经合肥市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竞价交易方式,经竞价,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十五、特别事项说明

(一)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转让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转让方承担或享有。具体数额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共同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为截止日进行审计确认。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二)不在评估报告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及未披露的或有事项均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企业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或有风险提供保证。
(四)特别提示: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部分事项可能引起转让标的企业资产价值变动,具体详见《产权转让文件》及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3)第2047号】。

十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工
电 话:0551-62692617
传 真:0551-62610397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五楼517室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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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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