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进行,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且以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单位(含个人)在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在接入系统施工前,将接入系统相关设计材料提交当地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根据情况出具图审意见,项目单位根据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项目并网发电
第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及接入系统建设竣工后,项目单位(含个人)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
第十条 所在地电网企业在接到项目单位(含个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服务,并与项目单位(含个人)签订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一条 所在地电网企业在安装计量装置、签订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若验收不合格,由电网企业提出解决方案,并在项目单位(含个人)整改合格后及时给予验收、并网。
第五章 计量与上网电费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保障用户使用网供电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
第六章 光伏应用及产业发展资金兑现
第十三条 资金兑现程序
光伏应用及产业发展资金兑现需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上报、拨付等程序进行(如下图)。
申 请
(每年3月1日-10日、
9月1日-10日)
受 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经信委窗口)
审 核
(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拨 付
(市财政局将兑现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或个人)
上 报
(公示后的审核结果由四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