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与江西
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投资")于2013年7月4日签订了《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协议》和《项目EPC合作协议》, 双方同意就
海润光伏在国内已开发的499MW
光伏电站项目通过股权转让、合资等方式进行合作,并就其中479MW项目通过EPC总包方式进行合作,完成项目建设,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依约履行项目EPC总包工程。上述合作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60)、《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62)及2013年7月6日发布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64)。
上述两份合作协议均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和定金的支付,其中《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顺风投资向海润光伏支付项目合作履约保证金9045万人民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內支付5000万元人民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支付余额。";《项目EPC合作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顺风投资向海润光伏支付协议定金20955万元人民币。"。因此,顺风投资应支付本公司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两份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和定金之和,即3亿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顺风投资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定金总额3亿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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