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裁决结果将对自美国进口的多晶硅倾销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口的多晶硅倾销幅度为2.4%至48.7%。
公告称,应国内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7月20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根据公开资料,提起“双反”立案申请的是江苏中能、江西赛维LDK、洛阳中硅、重庆大全新能源等国内四家多晶硅巨头。
值得注意的是,同年11月,商务部还对产自欧盟的多晶硅实行“双反”立案,并与此前的美韩多晶硅反倾销案合并调查。
本次裁决的结果主要针对美韩两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来自此两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