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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究竟该如何管?

发表于:2013-07-17 10:28:48     作者:Sunny 来源:中国能源报
今年以来,先有张维迎以无锡尚德破产为引子,发问发改委怎么去放权;后有《中国能源报》围绕新一届能源局领导班子走马上任,连发四期能源管理与职能转变系列报道;不久前一篇《一个老EPC眼中的光伏电站真相》在网上流传甚广,文中针对电站建设存在的种种弊病,大声责问:“发改委只批准不管理”。总之,光伏产业如何管理、如何放权问题持续热议。

        面对或偏激或深刻的改变管理方式诉求,光伏产业的管理者们难免就象当前国家领导人承担着中国必须进一步改革的压力一样,最清楚的是:不改革不行;最不清楚的是:改革的成本有多大。对于光伏产业的管理,笔者试图根据产业特性和企业反映提出三点看法。

        大胆的管应当是光伏产业管理者坚定的信念。光伏产业是一个需要国家扶持的非完全市场化产业,如果简单套用完全市场化产业的思维管理光伏产业是注定要犯错误的。在光伏产业管理上,那种“放权就是改革派,不放权就不是改革派”的论调,恰恰就像当年鲁迅讥讽阿Q的“革命观”:剪辫子就是革命的,不剪辫子就是不革命的。对此,很有学问的张维迎、叶檀可以犯错误,光伏产业的管理者一定不可以犯错误。因为光伏产业管理的核心是补贴从何而来、如何而去,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它构成了国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的基础。补贴款是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财富,在法律上,管理者是公众利益的唯一受托人,受托者对受托资产的分配不闻不问的事情是不成立的;在道义上,管理者必须承担起负责任的角色,对管理者进行必要的监督倒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政策的制定要更加广泛地征求业内意见。相比中国光伏政策的出台,欧美国家无疑是效率低下,原因在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相互制衡。在跟踪欧美国家光伏政策出台方面,结果的不确定性及过程的反复漫长已经使得笔者养成了一种习惯:无论何等关键部门提出增加或削减补贴的议案都可以忽略不计,只有到了立法部门或着行政机关正式颁布才是值得关注的时候。这个过程,对企业是痛苦的,对产业是有益的。一个欧洲对中国光伏的“双反”,历经去年9月的启动,今年6月的初裁,12月的最终决定过程。其间不但有始作俑者SolarWorld代表的45家企业与反对征税的“欧洲平价太阳能联盟”的博弈,还引出了多国总理间的太极“云手”。其积极意义在于:各个利益集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反观中国地方政府光伏政策出台,常常像在你毫无准备之下的一声“春雷”,唤得欢声一片,最终变为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最近参加了几次围绕光伏“国六条”的讨论会,听到企业呼声最多的是:具体政策的制定要多听听各类企业的意见。

        政策的实施必须更多地通过市场手段。保证政策制定的公平性在于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在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落实。它意味着补贴项目的分配权不应是在管理者,而应是在由中介机构主持的招投标等市场方式,市场平台、市场手段是保证非完全市场化产业市场化运作的关键。具体来说,对于个人屋顶电站,个人会做出风险判断;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和大型地面电站都应当实行招投标的方式,风险的选择权在企业不在政府。今天回头再看2009年发生在敦煌的“中国光伏电站第一标”是有积极意义的,0.69元/度的报价已经载入史册。

        在市场行为中加入非市场因素,又要按照市场规则运行,无疑在考验着光伏产业国家管理者的智慧。

        (作者为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光伏研究员、光伏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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