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4日宣布,欧盟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磁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且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
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仅在2008年全球新发起的208起反倾销调查和14起反补贴调查中,中国就占了35%和71%。今天反倾销中国的皮鞋、明天反倾销中国的汽车轮胎、后天反倾销中国的光面纸……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远远超过第二位的韩国。中国横跨五矿、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等行业的四千多中商品,在三十多个国家遭遇了“反倾销”的指控。
类似地状况在上世纪80年代的日本和韩国也出现过。新兴市场国家由于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出超方;本来随着国际资本追逐利润的转移,是可以敉平新兴市场国家低工资水平造成的产品价格差异的。但是由于国际之间重重的贸易壁垒,以及对银行等资本行业的管制,使得资本无法及时、完全的转移,这就使得短期内的低成本优势、出超成为常态,而发达市场国家面临的贸易劣势诱使短视的政客采取贸易壁垒、错上加错的政策。从这个层面讲,欧盟委员会借光伏摩擦要求中国开放银行业等市场是有道理的。
本来,所谓“反倾销”是彻头彻尾的“合法的错误”。一般而言,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假如倾销是以低于成本价格出售的话,那么损失的是商人自己、倾销方,等于是为了让利而出血,在做慈善,给市场中人发福利。其实没有这回事,贸易不是行善,商人不可能做亏本买卖;而“以本伤人”是个不现实的商业战略。所以倾销现象不可能真的是低于成本价格而出售,只可能是针对国内、国外不同市场,进行歧视性(无贬义)定价,国外市场的价格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