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利益测试
欧盟的双反调查中采纳公共利益测试。在采取倾销幅度认定、产业损害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时,兼顾考虑公众利益尤其是消费者与用户(包括中间生产人)的利益,在进行贸易保护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在光伏双反的案例中,欧委会对五方面的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公共利益测试,即欧盟光伏制造商(晶硅组件,电池,硅片),独立光伏产品进口商(非中国出口方在欧洲设立的法人实体),设备及材料供应商,系统集成商及消费者。欧委会公共利益测试的结论表明,各方总体上认为对中国生产的光伏产品征税的利大于弊(也包括考虑了对消费者的影响),因此,欧委会认为在公共利益方面,不存在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拒绝向中国生产的光伏产品征反倾销税。
可是IHS Solar发现,在其发放的150份公共利益测试调查问卷中,93份发到欧制造商,只有57份分发到了其他企业,见图1。在这个当中,系统集成商仅收到13份问卷,而且其中仅有6份因被认定不完整而无效,剩余7家企业直接雇员总数为550人(另外欧委会承认,在36份参与测试的独立光伏产品进口商中,应该有不少其实是系统集成商,但是在初裁调查时候无法明确这些企业的身份)。
各方的态度差异明显,欧盟制造商强烈呼吁征税,据欧委会调查,这部分厂商在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期间,共计有直接雇员25,000名。
a.36家参与测试的独立进口商(其中有许多应为系统集成商,但是欧盟目前将他们划为进口商)认为,若征税会影响其经营。欧委会虽承认影响,但认为征税目的仅为限制中国所涉产品出口而非不让中国出口,征税后进口商依然可以从中国进货;且若进口商不从中国进口,可从其他地方进口,因此消极影响有限。
b.设备及材料供应商们认为目前在中国的业务比例较高,若征税将影响其利益;欧委会认为中国光伏产业产能已经过剩,所以欧洲光伏设备及材料厂在中国是市场的生意前景本身就不乐观,而部分限制中国对欧光伏产品出口造成的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在中国市场的损失会由其他区域厂商因受益于欧盟双反决议加强购买力来弥补。
c.系统集成商对此事的态度欧委会没有在文件中披露,但是却用了近1页的篇幅(法令中243段-250段)反驳瑞士巴塞尔经济研究机构Prognos关于光伏系统集成业雇用的就业人数过高而不可信,若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征反倾销税,对这个行业的就业人口影响并不大,并认为许多光伏系统集成商有能力转作其他类似的工作,因此征税对系统集成商的影响是有限的。
d.欧委会没能找到任何消费者或消费者协会参加公共利益测试,但是认为征税造成的光伏系统成本上升会由各类中间商销纳掉部分,因此对消费者利益影响有限。另外,若欧洲光伏制造业彻底退出,中国制造商将扩大其对市场的影响力并借此涨价,因此若不征税限制,对消费者同样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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