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倾销造成欧盟产业受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
在欧委会513/2013法令E章(探讨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章节)的3.2节中,欧委会试图论证其他一些因素是否也会严重损害欧盟光伏制造业,使目前欧盟光伏制造业的受到的损害主要由中国出口商倾销行为造成的这一论断不成立。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探讨欧盟各国光伏固定上网电价的恶化,如补贴电价下降,补贴政策取消以及设置每年可享受到补贴的安装上限造成欧盟组件需求的下降是否大到足已对欧盟光伏制造商造成当前这般的严重损害。
在该节总结中,欧委会谈到欧盟各国光伏固定上网电价演变确实对欧盟整体需求有消极影响,但认为调查涵盖期间(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欧盟市场的组件需求没有因此而大幅下降(欧委会同比2011年全年与调查涵盖期的需求,发现需求只是从19,878MW下降到17,538MW)。所以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看,认为欧盟各国光伏固定上网电价的补贴恶化导致的欧盟市场少量需求减少不能否定中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对欧盟制造商造成的损害。
这个观点的逻辑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在光伏补助大幅下调的背景下,市场对光伏组件的需求没有大幅度减少主要归功于光伏电站成本的快速下滑,其中电站软成本(批文,各类评估,设计,施工等)下降幅度毕竟有限,所以光伏系统成本的下降主要由组件,逆变器等光伏部件的价格下降所驱动。若组件保持价格不变,那么那段时期欧盟市场需求量显然会下降更厉害。为保证项目收益,欧盟系统集成商选择更多地采购中国组件而不是向本土厂商采购,因为中国组件相对更便宜。从这个角度来讲,补贴下降本身对欧盟光伏制造业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所以,仅凭借固定上网电价的补贴恶化没有导致欧盟需求量大幅度减少,便认为补贴情况恶化对欧盟光伏制造业影响不大从逻辑上讲是不充分的。
同样在欧委会513/2013法令E章的3.6节202-203段中,欧委会试图证明“欧盟光伏制造业目前受到的损害是由欧盟光伏制造商成本控制不力,相关费用较中方企业比偏高造成”这一观点不成立。论据是根据欧委会调查,欧厂的组件、电池生产成本在调查涵盖期内稳步下降,但因中方光伏产品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欧厂无法享受到生产成本下降带来的福利。而中方在原材料与设备成本与欧厂比并没有优势,因双方多晶硅成本类似,而双方所用设备往往都有欧洲设备商提供。
这个观点的也有一定问题。根据IHS Solar的硅料-〉组件的成本、价格研究,在欧盟双反调查涵盖的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间,硅成本在组件中的比重仅保持在20%左右,辅材与折旧占80%,其中辅材价格更是组件成本的主导因素。硅成本早已不再是当年决定组件成本的决定性因素。在中国尤其是长三角等地,光伏产业配套十分完善,各类辅材供应商数量众多,十分有利于中方企业控制辅材成本。大多数材料的国产化,又往往使中企比欧厂更易获得更便宜的“中国制造”的材料,因此,辅材成本控制更有优势。而“中国厂所用设备多来自欧洲因此折旧成本与欧洲厂相似”,这一说法也并不成立。从硅片到组件生产各环节中,虽然中国生产商确有许多关键设备从欧洲进口,但更多设备已经实现了国产化,价格比欧设备厂提供的要便宜不少。因此在折旧年限、方式类似的情况下,只会更少。
因此,欧委会仅凭产品中一小部分成本相似(多晶硅)而无视更多的决定成本的因素,便认为中方企业成本控制未必比欧厂好,而判定欧盟光伏生产商自身成本控制不力不是造成其当前所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很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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