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weeek太阳能光伏网讯:6月4日,欧委会公布了对中国双反暂时的临时性措施513/2013令,11.8%的税率,比大家预期的都要低,这大概要多亏商务部的积极磋商与李总理的欧洲之行。但是,若8月6日起进一步磋商无进展,则将按照原来的税率,即按平均47.6%税率课税。
欧盟的光伏双反临时性法案已经出台,但作者发现在看似合理,逻辑紧密的513/2013法令背后,欧委会有不少值得商榷的逻辑与行为,就此列出一些,抛砖引玉与大家探讨。当然,欧委会在调查过程中,只要流程合理,方法论成熟,相信就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中方企业也难以挑战。但这些问题的存在至少值得我们去思考欧盟这次发起双反行为的本质,并帮助我们认清其背后的逻辑与手段,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处理这些纠纷。
表1 欧盟光伏反倾销税率表
1.倾销幅度的认定
在欧盟反倾销幅度的认定上,之前已有多家媒体、多位专家作过解读。因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直不被欧盟承认,因此在确定某样被反倾销调查产品的正常价格的时,欧盟可以采用第三国产品的价格而不是我国供应商提供的同类型产品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价格,这使得我们在被反倾销幅度的认定方面高出不少。根据IHSSolar组件价格研究,在欧盟反倾销调查涵盖期(2011年7月-2012年6月),中国供应商在中国内销的光伏组件价格,基本上保持在比对欧出口价格低约5%~10%的范围。此外,光伏组件出口商出口组件还能获得17%的出口退税。相信若中国被赋予市场经济地位,能以其国内销售价格为组件正常价格依据,基本可以确定不会被认定倾销或者倾销幅度会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