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就公司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予相关说明。常州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判定无锡尚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的价款59,243,417.58元,并偿付相应的银行利息(欠款本金59,243,417.58元从2012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详细公告内容如下: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2月22日,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送达的(2012)常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存在买卖合同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2年11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诉讼公告》的。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3年2月20日,常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2月22日,常州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无锡尚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的价款59,243,417.58元,并偿付相应的银行利息(欠款本金59,243,417.58元从2012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