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吉能科技[2013]2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能源管理部门、财政局,各县(市)能源管理部门、财政局,有关省(中)直重点能源企业,有关科研设计单位、院校:
依据《吉林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2013年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一)在吉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能源生产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能源利用企业及从事能源科学技术研究的科研设计单位、院校。
(二)企业法人注册原则上一年以上,产权明晰,无重大财产诉讼事项,企业正常运营,申请项目在主营范围内。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
(四)申报项目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项目。以前年度已经得到省能源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年度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支持重点和主要方向
根据省政府确立全省能源行业重点工作,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能源行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能源企业产业技术创新及升级改造项目,能源重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推广项目,风电消纳、智能电网、油页岩综合利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等能源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重点支持风电模式创新项目,并网型及离网型地面光伏发电及风光互补发电项目,生物质颗粒和生物质液体燃料开发及综合利用项目。
(三)能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能源企业高效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能源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项目,油页岩、页岩气等非常规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股权投资和补助三种方式。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一)贴息:是根据用款单位归还能源项目贷款实际利息支出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按省统一规定办理。
(二)股权投资:选择企业化管理投资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引入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能源项目给予支持(详见管理办法)。
(三)补助: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技术开发项目,对项目投资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 吉林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 吉林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可由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代替)。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
2.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起止年限、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及工艺路线(研发、示范推广项目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创新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功能,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和预测,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资金来源,目前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证明和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1年以后或在有效期内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的审批意见。
4.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项目合同或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票据复印件。
5.股权投资基金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6.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证明(由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7.新产品、新技术项目需提供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或查新报告,省级及以上检测部门出具的该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用户报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示范工程技术开发项目需提供技术合作(转让)合同复印件。
8.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能源研发平台建设项目需上报省级能源研发中心申请报告(另附)。
9.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报企业出具)。
五、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并按文件要求审核筛选后汇总,联合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中、省直单位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二)项目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按本通知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省能源局两份,省财政厅一份。推荐文件及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各一份。项目汇总表(采用excel表格)和项目审核意见表电子版发至科技装备处邮箱:nyjzbc@163.com。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13年3月10日。
本通知下载登录省能源局网站:http://nyj.jl.gov.cn
联系电话:省能源局科技装备处
0431-89156340 0431-89156339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0431-88550668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