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约定“浩天公司要负责昊锐公司生产的产品通过美国UL和德国TUV权威认证”,但金玉山与吴克松将TUV“局部放电测试报告”、UL的“ID测试报告”,冒充为德国TUV、美国UL两项认证证书,并谎称昊锐公司生产的产品已通过国际权威认证,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按合同约定“通过权威认证后要提供一年服务期”,实际上在昊锐公司的产品尚未通过权威认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金玉山与吴克松在取得部分技术服务费用后即将张斐、黄剑等人撤离,说明被告人主观上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客观上不再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已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是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故此,经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金玉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30万元;将被告人金玉山非法收受的100万元回扣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非法所得的252万元,返还被害人。
另一被告人吴克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