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省区,直辖市收到预算指标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及时拨付给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并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要求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将资金专项用于收购2012年1月1日以来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等相关支出。年度终了后,各省区,直辖市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上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根据《通知》文件显示,内蒙古获补贴资金最高,依次为山东、江苏。补贴资金分别为215736万元,127351万元,1147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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