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日本代表团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第11款,向欧盟代表团、中国代表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提交以下申请:
“我想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磋商程序申请,根据WTO《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2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2年11月7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WT/DS452/1,G/L1008,G/SCM/D95/1,G/TRIMS/D/34),标题为:“欧盟和某些WTO成员国——某些措施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第11款,我国政府指示我:通知参与磋商的成员和争端解决机构,日本想参加这次磋商的愿望。“
日本称其作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主要供应商,在该案中拥有实质贸易利益。这些磋商是关于欧盟上网电价补贴政策的内容。
日本使用了与加拿大贸易争端类似的办法,即“加拿大——某些措施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DS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