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律的修改并没有改变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歧视待遇,反而突出了贸易保护主义。在双反措施案美国败诉后,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略微调低了反倾销税率的同时,反补贴税率有所增加,有的产品甚至有较大增加。
本次对太阳能电池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从时间上恰好跨越了美国法律的修改,商务部初裁的数据在终裁时都有了变动,反倾销税率的最高值没有变化,最低值从初裁时的31.14%下降了近13个百分点,而反补贴税率却从初裁时的2.90%至4.73%提高了11个百分点还多。此外,最低反倾销税率的降低只对少数几个应诉企业有影响,对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遭遇的仍然是249.96%的全国统一最高税率。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措施。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更是可以预见的。正如中国光伏产品主要生产商之一——阿特斯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其发给媒体的声明邮件中指出的,“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的关键环节,选择一个年产能不足100MW的泰国作为替代国,从根本上奠定了裁决结果必将不公的基调,侵犯了中国企业的公平贸易权,为光伏行业的贸易保护主义开了先河”。中国政府和受调查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中国产品没有倾销,也不存在补贴,但都没有被采纳。可见,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外国政府的“公正”对待,只有靠自己应对。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决定后,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虽然这可能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但美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国内有法律效力,对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今后的行政行为也是有约束力的。因此,中国企业要认真研究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找出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在美国的法律诉讼中取得突破。中国政府则应该考虑是否向WTO提出争端解决,如果决定提起争端解决,应该仔细研究美国双反案中上诉机构的分析,找准法律点,力争做到全胜。
法律解决途径只是一个方面,即使胜诉了,也许会再次碰到美国在对待双反案时的结果。因此,对企业来说,还有一个及时调整经营战略的问题。近几年中国的光伏产业飞速发展,产能扩充过快,产量大而国内安装比例低,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应对措施的一种思路。
此外,还有技术上的提高,也是企业应该考虑的。换句话说,在积极应诉、起诉,力争保持国际市场的同时,我们的光伏产业要开拓国内市场,这样,在外国对我们的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企业才有回旋的余地,不被别人卡住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