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时间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做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决定,认定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18.32%-249.96%,反补贴税率为14.78%-15.97%。中国光伏产业认为,虽然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应诉程序并提出了强有力的抗辩,且美国商务部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中国企业的观点,但此次调查从发起到结束,存在诸多不公正做法。此次调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中国光伏产业的生产及对美出口情况,带有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必将对美国和全球清洁能源市场的中长期发展带来很大的损害。为此,中国光伏产业通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做出以下声明:
一、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来自公平竞争,与倾销和补贴无关
近年来,中国光伏企业注重提升产品质量,并致力于技术进步和革新。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对美出口不断扩大,深受各类美国消费者的喜爱。
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在竞争中具有价格优势,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各项非价格优势。具体而言,近年来,光伏产业链在中国获得了集聚发展,中国光伏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扩大生产规模优势,制定并实施了具有前瞻性的商业策略。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在美国市场的价格优势应归因于以上因素,是中国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获得的。
中国企业从来没有实施、也无意实施低价位恶性竞争。中国企业之所以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出较高的倾销和补贴幅度,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反倾销体系中一系列对中国不利的歧视性做法。
二、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调查做法侵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调查中,中国应诉企业积极参与美国商务部调查程序,配合调查。但是,美国商务部未能完全遵守美国法律,对中国应诉企业的权益给予充分保障。
首先,美国商务部使用了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美国商务部以武断的方式指定“替代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可比价格。无论是在替代国的选择上,还是可比价格的确定上,均凸显了武断和结果导向色彩。最终无视中国经济及光伏产业的现状,严重扭曲了应诉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了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此案中,美商务部无视泰国没有完整的光伏产业链的事实,不接受中国应诉企业的主张,坚持选取泰国作为替代国,由此裁决的倾销税率是不公正的。对此,中国企业表示严重不满。
其次,美国商务部又一次故意将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构”(Publicbody),认定从国有企业购买原材料多晶硅构成一项可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项目,严重违反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DS379案中已做出的生效裁定。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中要求中国政府和应诉企业提供的信息超出合理范围,在上述信息无法提供和获得的情况下,裁定适用不利可获得信息计算补贴幅度,人为计算出高额补贴幅度。此外,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上显失公平,对于美国申请人的新项目申请,足足花了三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立案,却仅仅只给予中国光伏产业17天的时间回答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