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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中国光伏企业应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应诉

发表于:2012-09-25 10:29:00    

在9月22日光伏业界“阳光课堂”的北京站现场,与会者有幸聆听了一场题为“光伏”双反“的前生后世”的演讲,主讲人为英利新能源法务总监陈卓。在现场,光伏同仁获悉了来自一线的最新进展,同时就此热点话题展开热烈讨论。陈卓着重介绍了欧盟“双反”成立的“三段论”,他认为,光伏企业应积极应诉,在法律框架下,想方设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陈卓向大家介绍了欧盟“双反”的主管机构和基本流程。

在欧盟反倾销案中,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为调查机构,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for Trade)负责反倾销原审及复审的具体事项,并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建议。由每个成员国和欧委会的各一名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咨询委员会(Anti-dumping Advisory Committee)负责咨询与监督,而决策机构为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ofthe Europeanunion )。

在阳光课堂开课的前一日,即9月21日,所有的抽样问卷已截止提交。当然,在欧盟“双反”案中,除了倾销问卷,还特别会发放一个市场经济地位(MET)问卷。这对于应诉企业的意义在于,他们可以单独申请税率,然后接受审查。陈卓表示,企业积极应诉,确可以为自己争取到更好的权益。

立案后9个月,为欧盟委员会的初裁时间,届时可能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欧盟委员会的反倾销终裁时间为立案后15个月。27个欧盟成员国以一国一票方式投票决定;如实施最终措施,则开始收取临时关税;无论终裁如何,调查都会在立案15个月后结束。

陈卓没有对欧盟“双反”作出什么预测,因为他说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仅凭历史经验来预测是远远不够的。但他特别提到了欧盟“双反”成立的“三段论”,将现场与会者的兴致调动了起来。而这又是不同于美国的“双反”的。

“三段论”的逻辑是这样的:其一,中国企业出口到欧盟的光伏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其二,如果存在了倾销行为,是否确实对欧盟成员国的光伏企业造成了损害?其三,即使前二条均成立,如果“双反”倾销税真的实施,是否会对成员国造成更多的利益损失?如果回答肯定,那欧盟“双反”也不能成立。这其中也涉及到各成员国的利益协调。

“三段论”,环环相扣,一个环节也不能少。陈卓表示,“三段论”对于应诉企业来说,也提供了很好的抗辩机会,因为在各个环节,均可以争取到有利于自身的抗辩可能。

一切皆有可能。只要有机会,我们就不能放弃。现在企业要做的是,一个是积极应诉,争取有利机会;一个是政府“游说”,争取支持;然后就是练好内功,寻找突破或说出口了。

编者注: 文中所及为陈卓个人观点表述,不代表英利公司观点。

责任编辑: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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