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观察:中欧光伏产业争端会如何收场?

来源:发布时间:2012-09-20 08:42:59

太阳能光伏产业是指利用光伏效应,通过特定的转换装置,将太阳辐射转化为电能并加以利用的产业,是全球新能源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近年来,美国、欧盟相继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展开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简称“双反”调查)。

2011年10月,以SolarWorld为首的7家企业联合向美国政府递交了对自中国出口至美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双反”调查的申请。

2012年7月,以SolarWorld为主导的25家欧盟光伏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欧盟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进行反垄断、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通知宣布,将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包括晶体硅组件、电池、硅片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是欧盟近年来针对单一国家和单一产业发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次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双反”相比,欧盟此次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面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给中国光伏产业带来的挑战更为严峻。

笔者认为,欧盟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反倾销调查是其在权衡低碳发展目标与财政紧缩之后的选择。结合光伏产业相互依存、互利合作的世界格局,本次反倾销调查最终很有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虽然欧盟此举有意强调“欧洲无银”,但我们也需反思我国与光伏产业类似的进入门槛较低产业的发展方式,并重新审视中国世界经济地位的根本性变化。


  欧盟财政紧缩的权衡

1992年5月,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科学家的观点为依据的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了缔约方的减排任务,并于2005年2月生效。虽然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协议》草案未获通过,2011年11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全球气候峰会也毫无建树,但在减少碳排放的问题上,富有契约精神的欧洲人的确先行一步。

考虑到太阳能是最清洁、安全和可靠的能源,欧盟各国始终将太阳能的开发利用作为能源革命和减排的主要内容长期规划。自1969年世界上第一座太阳能发电站在法国建成后,欧盟通过技术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强制上网等一系列完善的补贴扶持政策,使得当地太阳能发电的比例大幅提高,太阳能光伏技术也得到了不断发展。目前,欧盟是世界上光伏发电量最大的地区。与此相对应的是,欧洲在全球太阳能市场的比重始终保持在75%以上。

但是,随着欧洲债务危机加深,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近年来不得不出台一系列削减光伏行业补贴的法案。2011年,德国通过光伏上网电价下调法案,宣布将2011年装机总量控制在1兆瓦之内;意大利批准新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法案,将每年用于太阳能发电补贴的资金限制在60亿~70亿欧元;西班牙将小型屋顶项目、大型屋顶项目、地面安装系统的光伏发电补贴分别下降了8%、27%和46.5%。2012年,德国将屋顶太阳能电站补贴削减20%左右,大型地面太阳能电站补贴最高削减30%;西班牙则决定暂停对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

中欧产业链相互依存

太阳能光伏产业链条在全球的分布是极不平衡的。该链条大致可以划分为上游(硅料、硅片)、中游(太阳能电池片、电池组件)和下游(光伏电站等应用系统)等三个部分,涉及多晶硅材料、铸锭、拉单晶、电池片、封装、平衡部件、系统集成、光伏应用产品和专用设备制造等多种产品及多项技术。具体来说,工业硅料的生产属于产业链中能耗高、污染严重、利润较少的一环,其生产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工业硅料的提纯等技术密集型的区段,长期以来一直由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垄断,是产业链中毛利率最高的部分。目前,拉棒、切片设备的关键技术由欧美掌控,有能力提供光伏电池全套生产线的企业也集中在欧美。

我国的光伏企业多集中在产业的中下游,尤其是电池片生产和组件封装环节。尽管产业发展迅速,但目前企业生产仍需花费高价进口大量核心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太阳能电池产量平均以每年122.64%的速度增长,其中2003年至2008年的平均产量增长率均在100%以上。2007年~2011年,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已居世界领先水平,占全球产量的比重已由2004年的4%上升至2011年的48%。2012年,中国太阳能电池产能将超过40GW,产量将超过24GW,同比增长50%以上。与此同时,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自德国进口的多晶硅货值7.64亿美元,占中国同类产品进口额的20%;进口银浆3.6亿美元;并累计从德国、瑞士等欧洲国家采购约180亿美元的光伏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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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双反”结果猜想

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初裁的影响,可作为对此次欧盟“双反”调查进行结果预判的借鉴。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太阳能厂商的“双反”初裁认定,中国太阳能产品生产商接受了政府的不公平补贴,决定向中国产太阳能电池(板)初步加征2.9%~4.73%的关税,并在今年5月对中国输美光伏电池加征了超过30%的惩罚性关税。由于美国光伏电池的生产成本比中国高20%~30%,加征超过30%的惩罚性关税后,中国光伏产品将失去在美国市场的价格优势。与此相对应,数据显示,6月中国出口至美国的太阳能产品总值为996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的2.415亿美元下降近60%,这是继5月中国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出口额下降20%后出现的更为严重的下滑。

此次欧盟对华“双反”调查的最坏可能是,与美国类似,欧盟“双反”裁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但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最小。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调查是选取美国作为第三方替代国,以衡量中国的光伏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而美国的光伏制造业成本过高,以美国为参照,意味着未来中国企业必将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目前中国光伏企业在欧洲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正常情况下我国出口到欧盟的硅料毛利率为30%~40%,硅片20%~30%,电池10%~20%,组件5%~10%。哪怕征收与美国相同的惩罚性关税,也意味着我国绝大部分光伏企业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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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可能略好一些,欧盟可能对不同的光伏产品区别对待。欧盟在此次立案声明中关于调查程序说明的部分明确指出,在倾销行为及其对欧盟本土企业的伤害被认定后,还将评估实施反倾销手段是否违背欧盟的综合利益。事实上,正如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所言,欧盟如果对中国的光伏产品设限,将不利于欧盟光伏产业上下游的总体发展,不利于欧盟低碳战略的推进,也不利于双方太阳能电池企业的合作。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贸易摩擦问题的决策,可能会理性地考虑欧盟境内上下游产业链的连带影响以及中国针对欧盟光伏产品(或其他产品)的反制措施。

第三种情况是欧盟可能会从中欧经贸合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和建议,通过磋商合作解决光伏产品贸易摩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欧方在二十国集团洛斯卡沃斯峰会上承诺,在2014年前不采取任何新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措施,并收回任何已产生的新保护主义措施。在中德贸易中,德方是顺差国。虽然德国总理默克尔希望欧盟委员会、有关企业与中方一道尝试通过沟通交流来排除和解决问题、不要启动反倾销程序的愿望落空了,但目前德国更希望中国能在欧债问题上作出进一步的贡献。事实上,未获得德方认可的决议在欧盟很难通行。而且,欧盟一直难以在27个成员国之间达成一项共同贸易政策,尤其在欧债危机背景下,各成员国都倾向于通过与中国开展合作发展本国经济。如果欧盟判定中国光伏产品倾销成立,则与其主要利益在逻辑上背道而驰,光伏产业贸易战最终将导致“多败俱伤”,这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相比于中国,深陷债务危机的欧盟更经不起贸易战的折腾。

积极应诉自然是中方涉案企业的应尽之义,但退一步说,即使出现最坏的情况,中国政府和企业的活动空间仍然很大。政府可以加快光伏发电并网进程、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光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进国内应用产业开发等,企业也可以通过在欧洲或其他地区投资设厂、转移高成本生产环节等方式规避贸易壁垒。但这些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全国各地都把光伏产业列为优先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更有超过50%的城市在加速发展光伏太阳能产业?在中国逐渐从全球生产网络的外围国家向中心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我们是不是更应该通过旺盛的内需来带动外需的增长?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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