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 Magazine/光能杂志 & www.solarbe.com 索比太阳能光伏网六届中国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现场发回报道 2012年4月14日(记者 刘珊珊、刘海明、郑圆琳)
索比第六届中国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现场报道: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George T. Frampton, Jr.出席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新能源与投资分论坛,在就非美国公司投资美国能源资产的监管问题中谈到,某些美国能源投资可能要求事先监管批准,涉及电力公司设施或证券的投资尤为如此。对公共事业或持股公司投资10%的股份可能需要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批准。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采用公共利益标准并评估其对能源市场的价格、监管、和竞争的影响。投资于某些能源设施的所有权或控制权,需要获得一个或多个州事业或公共服务委员会的批准。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电价、电力采购协议,某些情形下,也批准涉及环境属性政策(如可再生能源分值)的交易。
对能源基础设施(尤其是电力系统)投资的监管批准,可能涉及对网络安全、或大容量电力系统可靠性方面的审核。投资于受监管的美国能源公司或设施,投资者可能应遵守某些报告要求和规定,使州或联邦监管机关能够查阅与投资有关的账簿与记录。真正“被动”投资(非常有限的投票权、传统的有限合伙权益、无控制权)一般不要求监管批准或证券法相关审批;不同的监管机构对被动性有不同的标准。
对于选址在联邦土地或海上的太阳能和风能设施,或如果这些设施的辅助设备位于联邦土地上(如,传输设施、变压设备),必须从美国政府机构获得“通行权”批准。对于在私有土地上的项目,需要地方土地使用批准,有时候需要州土地使用批准(如,聚光太阳能发电在加利福尼亚州需要州批准;光伏太阳能只需地方批准)。并网批准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