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三年以上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的能力,2011年实际发货量不低于50MWp(以海关报关单或销售发票为准);
3. 配备直流源、功率分析仪、示波器、电能质量分析仪、绝缘耐压测试仪、残余电流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RLC可调负载等出厂检验设备;
4. 2009-2011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或合同违约责任。
三、储能蓄电池
(一) 性能要求
1. 直流电压等级为2V、12V;
2. 充电接受能力:充电电流Ica与C10/10的比值不小于2.2;
3. 容量一致性:最大实际容量与最小实际容量差值不大于5%;
4. 荷电保持能力:2V蓄电池储存后剩余容量与额定容量比值不低于96%,12V蓄电池不低于90%;
5. 不含有镉、汞、锑等有害重金属物质;
6. 在海拔高度4500米,环境温度-20~+45℃条件下能正常使用。正常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2V蓄电池质保期为3年, 12V蓄电池质保期为2年;
7. 按照GB/T 22473标准要求,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 国家环保部门在产许可企业,注册资本金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三年以上独立生产、供应和产品售后服务的能力,且生产检验能力达到200万KWh;
3. 通过清洁生产资质认证;
4.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有能力履行废旧电池回收业务,以避免回收环节中的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