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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泄漏灾难警示:中国还缺一部核安全法

发表于:2011-03-17 00:00:00    

索比光伏网讯:近日发生的日本核泄漏危机已经引起全球的震惊和关注,更值得我们国人对核安全进行深刻反思,敲响了高度重视核安全的警钟。

  3月15日报道,我国在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核能领域基本法原子能法立法一拖再拖,27年依然没有出台,中国核安全法律缺位问题突出。另据《法制日报》3月16日报道,环境保护部即日发布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要求我国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在选址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同时要求,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

  笔者认为,在核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我国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核安全立法。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属于政府部门规章范畴,只是设计核电厂的选址和环境标准问题,法律层级和效力都明显偏低。在原子能法的立法进展缓慢的现实情况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核安全法,对核能安全监督、核能监管主体及责任、核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

  近年来,我国核电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在建核电站多达21个。迫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国家正在研究是否需要修订原定核电运行装机容量2020年达到4000万千瓦的目标。有专家透露,2020年,我国核电装机容量有望突破7000万千瓦,几乎翻了一倍。目前,在欧美核电开发陷于停滞的同时,亚洲却掀起了核电站的建设热潮。援引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最新统计,目前,全球在建的核电站一共有56个,其中亚洲国家在建的有37个,而中国就占了21个。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已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政府在监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却长期缺位。国际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和类似于核安全法的法律。然而,我国在1984年开始起草的原子能法,至今处于难产的尴尬境地,这或许会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管理能力的质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

  据报道,在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家就开始启动我国原子能法的编制工作,具体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原核工业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起草。但由于原子能法牵涉部门较多,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协调难度大,难以形成共识,立法陷入停滞。最近几年,尽管原子能法的立法民间呼声再次高涨,但至今并无太大实质性进展。

  核安全涉及到铀矿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整个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运输、核技术应用、市场准入、事故应急、核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目前有关核安全的法规规章无法涵盖上述方面且层级偏低,亟待制定一部专门的核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核安全监管的主体、程序及责任,核安全事故的信息公开等等,将核安全纳入法治的轨道。

  建议在核安全立法中,参照国际通行法则,明确一个利益相对超脱、地位相对独立的权威机构(如国家核安全局)专门进行核安全监管,彻底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老问题。就核安全监管现状而言,和食品安全监管一样存在多头管理的扯皮问题。仅以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举例,目前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隶属于环保部的国家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工作的许可则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管。一旦发生核污染事件,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就容易出现相互推诿难以问责的情况。

  建议在核安全立法中,重点落实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解决核安全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空白问题。核安全立法既要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更要落实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只有依法明确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才有可能将核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到实处,真正体现“责任重于泰山”的法律分量。

  建议在核安全立法中,明确要求核安全事件事故不论大小一律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充分满足公众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如有隐瞒将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核安全法、原子能法就是亟待制定的重要法律。

  其实,核泄漏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危机缺乏反思。但愿邻国的核泄漏危机能够敲响我国核安全的警钟,期望核安全立法也能像核电建设一样进入快车道。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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