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河北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步伐,该省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区市、县(市)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通知要求,全省新建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编辑:xiao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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