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F条: 氟氯烃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 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及
(b)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但这类消费应限于维修在该日已经有的冷冻和空调设备。
6.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3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7. 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尽力确保:
(a) 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 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不应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 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选用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第2G条: 氟溴烃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 及其后第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H条: 甲基溴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除各缔约国决定允许必要的生产或消费数量以满足它们商定的关键性农业用途外,本款将予适用。
6. 本条下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应不包括缔约国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数量。
第3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第2A至2H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 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 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 数量, 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 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国的消费量时,不应再减去它向非缔约国出口的控制物质数量。
[第4、第4A和第4B条中下划横线的案文是引自缔约国在第九次缔约国大会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第4条: 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
1. 从1990年1月1日起,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
1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
1之三.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1之四.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附件E中所列控制物质。
2. 从1993年1月1日起,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二.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一年之后,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四.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附件E中所列控制物质。
3. 到1992年1月1日,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B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 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三.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到1994年1月1日, 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 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